远东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答复:一般劳动合同都会约定试用期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感觉不合适,只需提前3天递交辞职报告,即可辞职。工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结算。如果是正式职工,感觉不能胜任工作,也只需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,到期后即使辞职报告没批下来,劳动者也可辞职。工资同样是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。
至于超市变更潘女士工作岗位一事,那要看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。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工作岗位,那潘女士有权拒绝超市之后的安排。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,即使当初潘女士应聘的是收银员,那现在也无法说清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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