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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束时间:2008-5-2 (发表:2008-4-10)提问者:客服001 回答:1 结束人次:30 悬赏:5 元 
  变更岗位是否合理?

潘女士问:4月1日,我去南宁市某大型超市应聘收银员,当天面试后,我就与超市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开始工作后,我才发现,我的工作任务就是不停地把购物车从二楼抬到三楼。因为做的是体力活,我无法承受,于是向主管提出辞职。主管让我把辞职报告交上来,然后再一级一级向上申报,批准后才可以辞职。但我无法再胜任这份工作,就想直接自动离职。我想知道,如果我直接离职的话,能拿回这几天的工钱吗?还有,当初我面试的职位是收银员,超市却安排我去搬运购物车,超市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?

回答者:客服003  (2008-4-10 19:12:42)   提问者采纳最佳答案

远东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答复:一般劳动合同都会约定试用期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感觉不合适,只需提前3天递交辞职报告,即可辞职。工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结算。如果是正式职工,感觉不能胜任工作,也只需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,到期后即使辞职报告没批下来,劳动者也可辞职。工资同样是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。

  至于超市变更潘女士工作岗位一事,那要看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。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工作岗位,那潘女士有权拒绝超市之后的安排。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,即使当初潘女士应聘的是收银员,那现在也无法说清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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